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十八条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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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宣修山 

机构地区:[1]南京嘉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年第2期13-14,共2页

摘  要:一、文本 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关 键 词: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开始日 融资租赁 长期应收款 现金流 租赁期 入账价值 现值 企业会计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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