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犯罪的惩治及其国际刑事责任的国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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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倩[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94-97,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青年项目"海洋生态刑事保护的对策研究"(AOCQN201313);2012年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IFW12096)

摘  要:海洋生态犯罪具有侵害行为的多样性、侵害范围的广泛性、危害后果的潜伏性特点。从康菲石油污染案来看,我国惩治海洋生态犯罪面临诸多困境。提倡在海洋生态犯罪中设置危险犯,并将法人,尤其跨国法人明确为惩治主体。应设计海洋生态犯罪的特色刑罚体系,即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在财产刑和自由刑的基础上增加资格刑的适用,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和公益服务等多元处罚模式。基于海洋生态利益的共有性特征,海洋生态犯罪国际刑事责任追究十分必要,而国际刑事责任的国内化采用介于中间的混合模式应为司法实践中最好的选择。

关 键 词:海洋生态犯罪 危险犯 特色刑罚 国际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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