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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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医疗保险》2014年第12期71-71,共1页China Health Insurance

摘  要:《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社会救助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于11月起正式实施。同时,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扩救助对象范围。《通知》首次将因病致贫人员列入医疗救助范围,明确了因病致贫人员为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列入范围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将不再受病种限制。据了解,今年浙江全省共筹医疗救助资金9.4亿元,前三季度直接救助困难群众122万多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6亿多元。

关 键 词:医疗救助制度 因病致贫 浙江省 医疗救助资金 定点医疗机构 社会救助 救助对象 医疗费用 

分 类 号:R197.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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