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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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6期63-63,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201O年1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两万元,张某立下借条交给李某执存,该借条载明:“兹有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两万元,利息以1%计算。2010年1月1日,借款人:张某。”后李某多次催收欠款,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偿还。李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张某对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两万元没有异议,但对李某主张的双方约定按月1%支付利息有异议,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是按月1%支付还是按年1%支付,属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请问:张某的主张正确吗?

关 键 词:约定不明 自然人 利息 借贷 2010年 借款人 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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