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团抵押立法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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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江[1]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府法制》2014年第34期54-55,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一、财团抵押制度概述 (一)财团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财团抵押制度首创于德国,并先后为日本、荷兰、瑞士、韩国、卢森堡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它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概念,我国的民法学者对财团抵押含义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主张广义说的学者认为,财团抵押是指以企业财产结合体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担保,或者“是指以属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财产整体作为财团为抵押权标的设定一个抵押权的抵押”,它又可分为英美式的浮动抵押制度与德国式的固定式财团抵押制度.

关 键 词:财团抵押 浮动抵押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 立法 企业财产 抵押担保 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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