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开放”与“个人隐私保护”的悖论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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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新玲[1] 黄芝晓[2] 

机构地区:[1]渭南师范学院人文学院,陕西渭南714099 [2]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新闻大学》2014年第6期55-61,共7页Journalism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科重大项目(12&ZD033);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L047)

摘  要:大数据时代,"公共数据开放"作为一种"自由、平等、开放、协作"的人类开源精神,却在公共云端侵害了个人数据隐私权。除了大数据技术上的原因,还存在诸多结构上的因素:被操纵的公共领域与内心领域的融合趋向、技术意识形态的渗透与公众网络社会的抗争、不同文化价值的冲突等。如果摈弃技术乌托邦主义转而采取生态主义的整体观,就容易厘清"公共数据开放"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矛盾。现实中我们应还原开源精神,尊重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数据存在方式,尽快出台数据隐私权保护政策,制定大数据产业的行业自律条例,树立公众数据开放观念、提高公众大数据技术素养。

关 键 词:大数据时代 公共数据开放 个人隐私保护 数据隐私权 悖论 

分 类 号:G210.7[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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