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强奸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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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如娇 

机构地区:[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

出  处:《政府法制》2014年第35期54-55,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关 键 词:强奸罪 司法适用 拟制 最高人民法院 情节显著轻微 第236条 性关系 行为人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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