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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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学习》2014年第12期9-9,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关 键 词:消费税政策 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摩托车消费税 无铅汽油 汽车轮胎 国务院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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