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的职能拓展与行政立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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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辉明[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江苏南京210004

出  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163-167,共5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  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2年重点调研课题<检察机关科学管理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现行行政立法审查制度的双轨制存在弊端。政府审查有自我审查的嫌疑,而人大常委会审查的运行状况很不理想,原因主要在于行政立法审查的繁琐性使得人大常委会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我国宪法把检察权定位为独立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显然就是为了解决人大之困;可是现实中,检察权囿于行使公诉职能和刑事审判监督而怠于行政立法监督,是导致法制不统一的重要原因。因此,授予检察权对行政立法的初审权,同时终审权保留在人大手里,既符合我国的政体设计,又合理配置两个国家机关的职能,从而完善行政立法审查制度。

关 键 词:监督型检察权 法律监督职能 行政立法审查 

分 类 号:D03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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