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征信机构营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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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阳建勋[1] 邓成明[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2期57-60,共4页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基  金:广州市属高校科研计划一般项目"金融深化背景下民间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以广州民间金融街为例"(2012B040)的阶段性成果;广州民间金融街管委会委托项目"广州民间金融街征信公司成立可行性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与储存、信息异议与不良信息、信息使用等方面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既可能因为损害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及企业商誉等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因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信用或提供错误的信用报告承担责任。尽管现行征信立法未能就上述风险在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之间明确责任分担及其构成要件,但是征信机构在日常营业中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

关 键 词:征信机构 营业风险 风险防范 

分 类 号:F832.3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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