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制度研究及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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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长利[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2期76-81,共6页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创新中的法律保障研究"(批准号:10CFX07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研究"(批准号:09BJY110)资助

摘  要:日本渔船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先后经历了《渔船保险法》《渔船损害补偿法》以及《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等阶段,不断得以完善,成为其渔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渔船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渔船保险组合、组合的渔船保险事业、渔船保险中央会及其普通再保险事业、政府的特殊保险再保险事业、保险费的负担和补助金的发放。我国确立渔船保险制度,须制定专门的渔船保险立法,发挥保险合作组织在渔船保险中的作用,国家应为渔船保险提供财政支持与税收激励,应建立渔船保险再保险机制。

关 键 词:渔船保险法 《渔船损害等补偿法》 渔船保险组合 渔船保险事业 制度构建 

分 类 号:F840.63[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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