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法律地位反思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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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遐桢[1] 

机构地区:[1]华北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北京101601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77-82,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4FX014);华北科技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创新团队项目(3142014015)

摘  要:遗产被继承人所有说认为,遗产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基于信托理论,管理人支配遗产。该理论虽然能够实现遗产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遗产继承所有说以继承人的继承权为核心,忽视了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遗产虽具有客体属性,但赋予其主体属性的目的在于实现其客体属性,因而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不但要反映继承人的利益需求,还应考虑遗产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继承法是遗产分配法,它是债权法的特别法,我国应以遗产为中心来设计遗产分配法律制度,建议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修订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遗产管理人分配给其遗产时发生效力。

关 键 词:遗产 法律地位 遗产分配法律 制度构建 

分 类 号:DF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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