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害及其控制机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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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意[1] 黄晓波[1]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商学院,武汉430062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6期101-104,共4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  金: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广义资本财务报告的理论与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1YJA790054)

摘  要: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由于股权日益集中,上市公司普遍出现了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中国也不例外。大股东侵害的出现,严重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发展。大股东侵害的动因有控股股东的"自利"、控股股东隐性监督成本的自我补偿、非流动性成本的补偿等。大股东侵害的成本(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获取控制权的成本、维持控制权的成本、声誉损失、法律诉讼风险、公司发展的不可持续性、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退出等。可以从改革独立董事提名制度和产生方式、改革审计委员会的隶属关系、强化法律约束机制、建立大股东的声誉激励机制等方面,对大股东侵害进行控制。

关 键 词:大股东侵害 成本补偿 声誉激励 

分 类 号:F830[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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