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损害赔偿国际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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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胜开[1] 

机构地区:[1]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系,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88-92,共5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世界主要核国家(地区)在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框架下,构建起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的法律救济体系,以协调所在国(地区)核工业发展与核事故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对比分析,评析国际公约和部分有核国家核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及主要内容,针对我国情况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建议。主要包括:我国应积极参与核损害赔偿国际立法活动,加快制定核损害赔偿基本法,加大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核损害赔偿机制等。

关 键 词:核损害 民事责任 巴黎公约 维也纳公约 

分 类 号:D999.2[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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