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法》上的代理付款人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郑孟状[1,2] 郭站红[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 [2]浙江省民商经济法研究中心

出  处:《浙江学刊》2015年第2期155-162,共8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代理付款人不是票据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与票据权利人也不存在基础关系,不应直接对票据权利人承担错误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开户银行只是代为付款提示,不是代理付款人,不应承担代理付款责任。同一系统银行分支机构担任代理付款人的汇票只是对己汇票,不应适用调整代理付款人与付款人关系的规则。代理付款人与出票人、承兑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关系,应适用票据法以外的法律。《票据法》规定代理付款人错误付款、对伪造、变造票据以及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付款应自行负责混淆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应予修正。

关 键 词:代理付款人 付款人 持票人 票据当事人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