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研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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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2期77-84,共8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云计算条件下网络财产的发展趋势及保护规则研究"(12BFX084)

摘  要:我国学界大多以物化思维模式为基础,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来对待,此种界定混淆了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具有网络化形态的财产类型的界限。从本质上看,网络虚拟财产应被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行为,此种界定准确地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持续性法律关系,为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博弈平台,有效涵盖了多元化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并有利于制度外延根据网络技术发展而进行适应性调整。

关 键 词:网络虚拟财产 权利客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物化思维 

分 类 号:DF5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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