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价值证成与规范运行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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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宗会霞[1] 

机构地区:[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3期10-20,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作为一个新近常见的法律名词,就其内容而言,错案追究制是其前身;就其问责"终身性"而言,亦并非国内首创。它与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一起,构成依法治国理念下的新型司法问责体系。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有助于独立司法、公正司法和能动司法的实现。国外案件质量的问责方式凸显出鲜明的法系特征:英美法系国家错案的追究往往限于国家赔偿,对办案人员并无专门问责设计;大陆法系国家则同时追究上述两种责任。在中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从落地生根到枝繁叶茂,需要科学细致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化的运行环境。在明确了责任主体、适用时间、监督主体、责任形式等要件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最终达成仍需两个重要因素的配合:明细科学的错案标准和健康的制度环境。前者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施前提,后者则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施保障。

关 键 词:办案质量 终身负责制 司法问责 司法改革 错案 

分 类 号:DF8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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