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建设的微观主体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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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若水[1] 陈文江[1]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出  处:《科学社会主义》2015年第1期86-90,共5页Scientific Socialism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区建设中的国家规制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CSH031)阶段性成果

摘  要:社区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管理与社区建设的交汇点,是社会建设的微观主体与基本单元,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格局,但仍然存在管理理念滞后、规制体系与协同机制缺乏、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介入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社会治理的战略要求。未来急需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纳入社会建设的整体布局,发展现代意义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理念,出台规范性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制体系,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内涵式发展,使之真正成为社会建设的微观主体。

关 键 词: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建设 社会建设 微观主体 

分 类 号:D669.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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