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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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洪坤[1] 

机构地区:[1]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人民政坛》2015年第3期46-46,共1页People's Political Scene

摘  要: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授孙洪坤在2014年第6期《东方法学》撰文《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认为,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制约司法权独立性的主要是两大因素:一是司法行政化;二是司法地方化。我国的司法系统完全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司法机构是地方政权的一部分,地方党政手中掌握着司法的人、财、物大权,地方司法机构在人、财、物上隶属和依附于同级地方党政部门。

关 键 词:司法行政化 行政区划 管辖制度 分离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地方党政部门 司法机构 司法地方化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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