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村监委会成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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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一竹[1] 谢云挺[1] 高楠[1] 白明山[1] 姜刚[1] 甘泉[1] 

机构地区:[1]《瞭望》新闻周刊编辑部

出  处:《瞭望》2015年第6期28-28,共1页

摘  要: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4年多来,各地普遍按照法律要求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 但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村监委会在一些地区的设置仍旧流于形式,监督的内容、权限和程序等缺乏规范,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是“有牌无实”,监督沦为“空架子”。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务监督委员会 摆设 2010年 法律要求 

分 类 号:D921.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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