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与实现原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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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金娟[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出  处:《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26-32,共7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刑衔接再次引起学界广泛关注。该机制是建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一种双向的、互动的案件流转机制,其基本特征是案件移送的双向性、衔接机制的法定性等。该机制的建立有其迫切的现实需要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国家权力制衡论和法律责任竞合论,但其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统一的立法,其直接法律依据散见于各部门法,具体的工作机制框架构建于效力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实现行、刑衔接机制的良性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以人权保障原则为基本指导原则,避免对公民的正当权益造成二次伤害;实体上注重行、刑责任并合原则,弥补二者的不足,从而对建法者作出适宜的制裁;程序上以效率优先原则为主,以便于对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追究。

关 键 词: 刑衔接 人权保障原则 责任并合原则 效率优先原则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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