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分类及其治理机制的法律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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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志标[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008

出  处:《牡丹江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123-126,共4页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摘  要:国有企业应该依其是否具有竞争性分为竞争性国有企业、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和不完全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管理治理机制的选择上,具有特殊意义和作用的国有企业应该采取国有国控的治理模式;提供公益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政府与私人相辅相成的治理模式;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应该根据其内部业务的性质,对自然垄断性业务采取国有国营的治理模式,对竞争性业务采取市场化的治理模式;处在基础行业、支柱性行业和先导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一般采取国家先期引导、私人后期进入的治理模式;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进行公司制改造。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要划分各参与主体的职权职责和权利义务,依此进行相关责任分配。

关 键 词:国有企业分类 类型化改革 治理模式 程序保障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0.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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