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盗窃 不思悔改入牢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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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世忠(图)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5年第1期60-6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撤销被告人陈某军缓刑。以盗窃罪判处陈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军蹿至被害人曹某刚的汽车修理店的卧室内,将其衣柜中的一个木盒偷走,木盒里面装有两张欠条、两块银元和一张100元的港币。

关 键 词:缓刑期 盗窃案 有期徒刑 人民币 汽车修理 被告人 罗山县 盗窃罪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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