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证合同之效力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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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俊[1] 张娇东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103-107,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人事保证源于生活,因立法不明确,理论认识莫衷一是,法院判决不尽一致。人事保证合同导致保证人对在工作任职期间因可归责于劳动者事由而导致用人单位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同于损害担保契约,也有别于一般保证契约。《劳动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不能解读出禁止人事保证的结论。在当前诚信缺失的陌生社会背景下,人事保证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搭建初步诚信,降低两者信息获取成本,促使保证人谨慎、诚实担保,督促劳动者踏实、勤勉工作,也适当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应当肯定其效力。但因人事保证的特殊性,必须在适用范围、保证人责任、用人单位通知义务等方面做出必要的限制。

关 键 词:人事保证 损害担保 诚信社会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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