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官员自杀不能“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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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毕晓哲 

出  处:《党的生活(河南)》2014年第24期50-50,共1页

摘  要:2014年8月16日,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善待其家属。涉腐官员面临调查时为何选择“自杀”?是否可“一了百了”?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已死亡的不再移交司法机关。

关 键 词:官员自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开除党籍处分 违纪行为 党组织 党纪处分 司法机关 死亡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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