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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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娜 徐杰伟 

机构地区:[1]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5年第1期52-52,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该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最终逃避法律制裁。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出于在押人员能如期返回的内心确信,私自将在押人员放出,由其回家或到其他地点活动,几天后再主动回到看守所继续接受监管。在这类情况中,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押人员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纯粹的私放在押人员罪主观构成存在着一些差别。

关 键 词:私放在押人员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工作人员 监管人员 监管职责 犯罪嫌疑人 监管机关 法律制裁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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