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权保障与劳资博弈机制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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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步雷[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中州学刊》2015年第2期61-66,共6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劳动关系多元转型的法治化调整机制研究"(14BFX181);中国人权研究会2014年资政课题"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存在的问题和改善建议"

摘  要:集体劳权在国际人权系统中属于工具性、辅助性权利,须通过国内法转化为实体性权利。通过劳动权利主体的法律行为和社会行动,以集体协商、劳资对话为主要内容的劳资博弈机制得以健全和优化。集体劳权与劳资博弈机制具有共生共进、互相补强的可能性,二者均为实现实质正义的程序性手段。劳资博弈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利益协调机制,其功能是其他调整方式所不可替代的。我国目前存在集体劳权不明晰、劳资博弈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当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强化集体劳权保障,健全相关机制。

关 键 词:集体劳权 市场机制 工具性权利 工会组织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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