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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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外汇局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年第7期89-91,共3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关 键 词:国家外汇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 外汇局 贸易投资便利化 失效 管理法规体系 外汇管理部 自治区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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