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种子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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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道威 

机构地区:[1]河南省洛阳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471000

出  处:《种子世界》2015年第2期24-25,共2页Seed World

摘  要: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定条件和原则1.1概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方式。1.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关 键 词:行政执法 证据收集 行政处罚法 法定条件 行政复议 违法事实 七条 法定权限 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 

分 类 号:S339.2[农业科学—作物遗传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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