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腹部损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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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文涛[1] 朱广友[1] 范利华[1] 程亦斌[1] 杨小萍[1] 刘瑞珏[1] 刘冬梅[1,2] 吴军 

机构地区:[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2]苏州大学医学部法医学系,江苏苏州215123 [3]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上海200050

出  处:《法医学杂志》2015年第1期52-56,共5页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腹部居于胸与盆腔之间,上界为剑突和两侧肋弓下缘,下界为耻骨联合上缘和两侧髂嵴的连线,是躯干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上常用两条水平线(两侧肋弓最低点的连线和两侧髂前上棘的连线)与两条垂直线(经左、右腹股沟中点)将腹部分为九个区,即上方的腹上区和左、右季肋区,中部的脐区和左、右腰区,下方的腹下区和左、右腹股沟区。腹部由腹壁、腹腔及腹腔内容物组成。腹腔内包含丰富的内脏器官和血管,外力作用引起器官、血管损伤的机会较大,后果较严重。相对于1990年与1996年先后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旧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腹部损伤的条款规定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本文将就新标准中涉及腹部损伤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以及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创伤和损伤 标准 腹部 

分 类 号:DF795.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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