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繁荣中国音乐产业的机遇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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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瑞.理查德 靳文娟 

机构地区:[1]国际唱片业协会 [2]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出  处:《中国版权》2015年第1期24-26,共3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一、背景——国际条约早在1961年,《罗马公约》就已经确认了录音制品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之后,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广播权和"任何地向公众传播1"权又在国际层面(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以及地区层面(1992年的《欧盟出租权指令》,之后编入了指令2006/115/EC)得到了再次确认。

关 键 词:广播权 录音制品 音乐产业 罗马公约 国际条约 公众传播 国际层面 集体管理 广播行业 保护级别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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