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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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今[1] 冯艳[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版权》2015年第1期27-29,共3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笔者曾经在2010年发表了一篇题为《音乐产业的立法应对》1的文章。在该文中,笔者提出,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难以实现其应然效果,遏制其权利实现的障碍很难在客观上消除,而针对使用主体确定、使用收费相对容易操作的广播组织和音乐寄生行业,录音制作者却无权主张著作权;此外,笔者还提出,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符合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则,有利于我国音乐产业摆脱现实困境。

关 键 词:广播权 音乐产业 使用主体 信息网络 邻接权 音乐作品 词曲作者 网络音乐 复制权 发行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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