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的限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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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攀枝花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24-29,42,共7页Journal of Panzhihua University

摘  要: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确定,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可以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当事人。在该诉讼中,原告的实体性意义上的权利和程序性意义上的权利是分开的,即只具有程序性意义上的权利,不具有实体性意义上的权利,但是原告可以通过处分程序性意义上的权利来间接处分实体性意义上的权利。因此,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处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成为必要。

关 键 词:环境 公益诉讼 处分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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