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广告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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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前枢 

机构地区:[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15年第3期64-65,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案情回放: 十一名被告人为牟利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广告 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林茂勇先后雇佣被告人庄月梅、曾彩玲、曾华明、曾令侯、李军、叶志军、林玫瑰、滕青秀、林茂平、曾华荣等人,分工合作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广告进行牟利。

关 键 词:手机短信 广告行为 群发 设备 基站 短信广告 被告人 分工合作 

分 类 号:F6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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