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消法》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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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娜 

机构地区:[1]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5年第5期35-36,共2页

摘  要:新修订的《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义务以及瑕疵举证责任承担相关内容,较之原来的规定,一是免除了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质量保证义务,二是规定了部分耐用商品或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一定程度破解了消费者“维权难”的困境。

关 键 词: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 瑕疵 耐用商品 质量状况 保证义务 责任承担 经营者 

分 类 号:F724.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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