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查办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做法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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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官景辉 

机构地区:[1]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5年第4期42-43,共2页

摘  要:【基本案情】 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系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单位,主要从事集装箱海运、空运货运代理。自2008年6月起,该公司根据客户承运货物的立方数,目的港高出收费或者高开发票的形式,按约定返还比例将钱款以“退佣”名义向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蒲某、卢某等众多客户单位或对方经办人员支付回扣3123652.64元,取得业务收入17918592.13元,违法所得1897837.75元。

关 键 词:国际货运代理 商业贿赂行为 公司 贿赂案件 有限 无船承运业务 货物运输代理 行业 

分 类 号:F512.4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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