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财产及其法律意义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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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传法[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55-65,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在法律演进上,从古罗马的"人—物"体系二分,到后来的"主体—客体"二分,再到晚近作为客体的"人格—财产"二分("人格权—财产权"二分),"人格—财产"的二分呈现出较为清晰的历史脉络。不过,实际生活中人格与财产并不能完全界分,而是存在着人格与财产的双重变奏:人格(要素)的财产化与财产的人格化。由此形成了五种人格财产——来自人格的财产、为了人格的财产、共生的人格财产、遗体财产和负人格财产。人格财产的存在必然影响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影响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侵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公司企业法等私法以及宪法、国家赔偿法、征收补偿法、刑法、强制执行法等公法的具体规定。

关 键 词:人格财产 人格的财产化 财产的人格化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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