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持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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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叙[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7

出  处:《邢台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70-73,共4页Journal of Xingtai University

基  金: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LS(2012)B14

摘  要:随着国有企业整体上市进程的不断加快,国有企业所有者长期缺位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由于国务院国资委自身性质的特殊性和职能的双重性,因此在实际中难以很好的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的长期缺位。通过分析目前主流的三种国资委持股模式,借鉴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进而提出中国式淡马锡模式,政府通过明确授权成立以监督职能为主的政府特设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同时政府通过委托授权成立了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益的特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运营,从而实现以政府为首的三角型管理模式。

关 键 词:国务院国资委 淡马锡 国有企业 

分 类 号:F421.3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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