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在“稀土案”中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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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139-146,共8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近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的稀土出口措施不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1条第3款的承诺。该案中国败诉的重要原因是,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中没有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措辞,导致中国无法援引第20条作为抗辩;即使专家组假设中国有权援引第20条,然而因中国举证不足,专家组裁定稀土出口措施不符合第20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中国应吸取该案失败的教训,重视稀土等稀缺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在出口政策中明确环保目的,加强资源安全储备,构建稀缺资源国内外同步保护体系。

关 键 词:稀土案 GATT第20条 议定书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F752.0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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