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让与担保制度的建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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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群峰[1] 左颖颖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5期4-10,共7页

摘  要: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制度,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与物权法定主义、禁止流质契约的紧张关系,是否应认可让与担保在物权法乃至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文章先从两则现实案例出发谈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再以物权法定主义、流质契约禁止为视角分析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并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效力进行阐释叙述,从而得出结论:国家应当立法规制让与担保制度,将其融入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改变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之价值的发挥。

关 键 词: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效力 物权法定 流质契约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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