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1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迁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5-12,共8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模式”(项目号11JJD820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因此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必须遵循《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通常允许对复制权、广播权予以适当限制,因此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作品的复制权或广播权。我国在确定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确定。这一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复制权、广播权、追续权以及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录音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关 键 词:著作权 延伸集体管理 《伯尔尼公约》 复制权 广播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