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业监管立法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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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权伟[1,2]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2]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23

出  处:《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12-17,89,共7页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FX097)

摘  要:公共企业广泛存在于供水、供电、电信等行业,但其在国内外并无统一概念,应根据所有权性质和产品服务属性综合界定。公共企业是国有企业与公用企业的交叉种概念,具有公共性、自然垄断性和公益性等不同于一般商事企业的特征,难以完全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调节。目前,公共企业监管缺乏针对性的分类立法,存在侧重营利目标而忽视社会效益等问题,导致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无法满足社会公众需要。为了实现公共企业承载的社会目标,应在立法体例、制度设计和内容等方面作出规定,重构公共企业监管立法。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公共企业 分类立法 监管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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