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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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荐雄 

机构地区:[1]无锡市南长区城市管理局

出  处:《城建监察》2015年第3期21-21,共1页

摘  要: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虽然仅仅两句话,但因不同解读,理解不一,基层执法机关执行起来非常困惑。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执行 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机关 违法建设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执法机关 

分 类 号:TU746.5[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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