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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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15年第2期39-39,共1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国卫办监督函〔2014〕1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各地卫生计生机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为规范过渡期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工作,各地应按照卫生计生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对文书的落款"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将文书的制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 键 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机构改革 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行政机关 

分 类 号:R1[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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