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构建——兼论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撤销中的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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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满先进 吴俊明[1] 

机构地区:[1]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出  处:《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1期30-33,共4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城乡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研究--以法律思维的养成为视角"(AHSKF09-10D46)

摘  要:信赖保护原则包括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大部分,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撤销的实体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其程序内容一直缺失,因此在我国行政许可撤销中进一步完善信赖保护原则的程序内容意义重大。应立足于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与维护法的安定性的基点上,并在充分分析我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撤销存在不足的基础上,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一是确立告知制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二是引入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抗辩权;三是明确赔偿救济标准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四是增加时效制度提高行政机关效率。

关 键 词:行政许可 撤销程序 信赖保护原则 

分 类 号:D922.1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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