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竞争中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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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晖[1] 

机构地区:[1]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第3期37-41,共5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互联网安全软件属于电脑操作系统的底层软件,拥有最高的系统权限。然而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滥用安全软件权限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给用户和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直接导致互联网行业乱象丛生。最高人民法院在百度诉360插标及劫持流量再审案中确认了互联网竞争领域应遵守"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和"最小特权原则"。上述原则的确立对规制互联网安全软件服务业的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为审理同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树立典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关 键 词:非公益必要不干扰 最小特权 不正当竞争 网络社会责任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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