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对民族地区产权制度发展的影响及其优化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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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晓波[1,2]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2]重庆文理学院

出  处:《北方经济》2015年第3期76-78,共3页Northern Econom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习惯法对(西南)民族地区产权制度移植与竞合模式影响研究"(编号:11YJCZH04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漫长的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受到地理环境、宗教道德、政治经济、风俗习惯等影响,逐渐形成了符合民族自身实际的习惯法,它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特殊地位,对少数民族群体价值观、财富观和消费观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尽管习惯法是符合少数民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内生秩序,它也不可避免地像很多历史性产物一样具有合理性和时滞性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民族地区的习惯法承担了维系社会秩序、培养社会角色、传递民族文化、促进社会发展等满足少数民族传统需要的重要角色,延续了少数民族的生存、繁衍和发展;另一方面,习惯法保护或调整民族地区以家庭、家族、家支乃至村落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反对或不支持个人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并独立拥有财产或自由支配财产,这无疑对民族地区产权制度的发展产了很强的制约性作用。因此,在研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重视习惯法“双刃剑”角色对现代产权制度建构的影响作用。

关 键 词:少数民族地区 产权制度 习惯法 制度发展 财产所有权制度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路径 优化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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