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之门与现实之障:我国不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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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巍[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82-85,共4页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摘  要:取得时效填补的权利真空主要由古罗马严格要式主义和战乱造成,这些原因在现代社会已不存在,该制度已丧失其发挥功能的基础,其适用范围也已被其他制度挤占殆尽。大陆法系民法典虽大多规定取得时效,但实际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取得时效肯定说各项理由多含理想因素。我国并无适用该制度的历史传统,主流价值观及公有制形式也使该制度的适用在我国存在现实障碍。

关 键 词:取得时效 存废之争 历史考察 现实障碍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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