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保障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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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英杰[1] 尚玉洁[1] 刘兰[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出  处:《东岳论丛》2015年第4期176-179,共4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研究项目(编号:2013JDPY01)

摘  要:我国虽然已初步形成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但是在海洋生态建设的立法中存在海洋生态保护缺乏、新兴海洋产业的立法不足、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问题严重、区域合作法律制度不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依据不足、缺乏海岸线保护方面的规定等问题。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急需通过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海洋管理机构的组织立法、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和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法律制度等的相关立法来予以解决。

关 键 词:海洋生态文明 环境保护 法律体系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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