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区域停车费谁获益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冯宁 

机构地区:[1]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新疆人大》2015年第4期44-45,共2页

摘  要:案情回顾 2005年12月,朝阳小区开发商建设公司(甲方)与建设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双方对收取停车费达成如下约定:由乙方为朝阳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关 键 词:停车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 停车管理 物业公司 建设公司 服务协议 权利义务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